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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0-11-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盐务管理局 字号:[ ]


关于印发《台州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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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市局(市公司)各部门:

为提高全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保障能力,保证全市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市场有序流通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结合我市食盐市场实际,特制定《台州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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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州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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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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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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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保证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浙江省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结合我市食盐市场实际,制定本预案。

? ? 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 ? (一)组织领导?

? ? 全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由浙江省365体育投注官方网站、浙江省盐业集团台州市盐业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局、市公司)统一领导。

? ? 为加强对我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成立台州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由市局、市公司领导和市局、市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局局长任总指挥。

? ? 各县(市、区)盐业部门成立相应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机构(以下简称食盐应急机构)。

? ?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职责:

1.指挥全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作出应急决策;

2.负责向市政府及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3.负责向媒体发布信息;

4.组织落实市政府及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

5.组织协调县、市、区之间应急工作;

6.负责实施应急工作奖惩制度。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市局行业处承办,行业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决定;

2.督促市局、市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执行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决定,并检查执行决定的情况;

3.负责与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县(市、区)盐业部门日常联系,做好有关信息传递和执行工作。

(二)部门分工

1.行业处:负责牵头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报告各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上报信息及传达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负责盐产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抗灾自救和恢复生产的组织协调工作。

2.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信息收集、整理,向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综合信息材料;负责做好与食盐应急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文件的印发和管理工作;协助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媒体沟通,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宣传报道。

3.计划调运部: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协调食盐的生产调运工作,及时督导分装厂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组织生产,防止市场脱销;负责统计相关食盐应急供应数据。

4.物流配送部:合理安排配送,做好应急期间的盐产品配送服务工作;加强运输、装卸单位协调,保障应急期间盐产品顺利调运;组织协调仓储管理,保证应急期间最大容量;做好应急期间用户订货工作。

5.人力资源处(部):负责协助市局、市公司党组预防和处置应急期间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督促各级盐业部门启动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6.盐政处:负责维护食盐市场供应秩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根据食盐调运方案,协助运销部门协调铁路、公路以及港航等有关运输部门,保障食盐运输渠道畅通。

7.财务处(部):负责组织协调食盐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物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核算和拨付工作。

8.质检中心:负责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9.分装厂:负责按市场应急需要组织生产;协助计划调运做好食盐调运工作。

10.各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根据本预案要求及时上报信息;负责本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执行工作。

二、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一)接到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卫生等相关部门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二)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四)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五)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三、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

?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是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面积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根据食盐危机情况的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Ⅲ级(紧张)、Ⅱ级(紧急)、Ⅰ级(特急)。

(一)Ⅲ级(紧张)

区域性、阶段性的食盐抢购(超购),影响范围集中,影响程度一般,造成个别县(市、区)食盐供需短时内供求失衡,食盐日销量超过正常销量的1倍以上并持续7天以上的。

(二)Ⅱ级(紧急)

? ? ? 当出现下列情况:1.因各种谣言,如食盐涨价、食盐短缺、海水污染等,导致居民抢购食盐,出现食盐供应波动及危机的;2.因其他商品,特别是食品涨价、抢购风影响,波及食盐,造成食盐抢购和市场波动的;3.因天时条件影响,造成省内地产盐大幅度减产,致使食盐供应局部失衡,引起食盐供应出现波动、人心恐慌的;4.省外供货商因盐源短缺,或因道路交通运输受限,造成供货不足,导致一定时间内市场食盐供应紧张,市场出现波动的;5.季节性加工腌制用盐骤然增加,导致原有库存盐或调运不能及时满足需求,造成食盐供需失衡、市场出现波动的;6.食盐价格调整或盐产品升级换代期间,居民超购(抢购)食盐、中间商囤积食盐,导致食盐价格异常上涨、市场波动、供求关系紧张的。影响范围集中,事态严重,造成1~2个县(市、区)食盐供求失衡或供应阻断,紧张状态持续时间在5天以上,且食盐异常销量(或某一阶段性异常销量)为正常销量的3倍以上的。

(三)Ⅰ级(特急)

? ? ?当出现下列情况:1.因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风灾、雪灾等)或重大疫情(如各种传染性疾病)引起库存食盐受损、居民抢购(超购)食盐、食盐市场出现波动的;2.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如出现投毒或食盐质量出现问题等事件引起的群体性恐慌,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3.因战争、国际封锁造成食盐市场急剧波动,出现食盐供应危机;4.其他全国性公共危机时,影响范围集中,事态严重,造成多个县(市、区)食盐供求严重失衡,价格失控、食盐脱销或供应阻断,食盐日销量超过正常销量5倍以上,并持续3天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当地盐业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上级盐业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如商务、发改、工商、物价、卫生、技监等部门),在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 ?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确定属于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市局、市公司向省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报告,并启动本预案。属于Ⅱ级或Ⅲ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指挥各相关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 四、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 ?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各县(市、区)盐业部门要对食盐市场进行监测并根据要求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盐业部门要分别选定4—8家销量相对较大的食盐零售企业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及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监测对象清单报省、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 ? 各县(市、区)盐业部门除做好重点食盐零售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应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销售场所,现场检查食盐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报告。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汇报。

? ?五、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及确认?

? (一)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

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部门报告。

? ? 1.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排队集中购买现象的;

? ? 2.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省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的;

3.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的。

  (二)各县(市、区)盐业部门

  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居民集中排队购买或断档、脱销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的盐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部门和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三)市级盐业部门

经核实确证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市局、市公司报告,由市局、市公司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局、省公司报告,并立即启动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警报,并向周边地区盐业部门通报情况。

六、应急响应

(一)启动应急预案后,在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局、市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按具体分工积极展开工作,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应对。必要时,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可向事发单位派出现场工作组,实施一线指挥,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及事发单位须派人24小时值班监控,即时向市局、市公司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随时接收指令,处置有关情况。各食盐应急机构应当保持通信畅通,并注意对涉密信息保密。

(三)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件的发展及防控措施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监测,并根据结果调整应对方案,直至关闭本预案。

? ? 七、应对食盐市场波动的控制措施?

(一)当出现Ⅲ级(紧张)预警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增加当地食盐配送(转批)、零售环节货源渠道,在利用原有的销售网络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域不同情况,增加销售网点,延长营业时间,增加食盐市场投放量。按照“先无后少、先缺后紧、先民后工”的原则组织供应。

2. 组织食盐购进和调运。在县级储备盐不足以保证食盐市场的应急供应时,按照食盐计划管理的有关原则,及时上报上级食盐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组织好食盐的购进和调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食盐调运安排。

3. 加强对食盐销售中间环节(转批、零售)的监管,及时发现因中间商囤积居奇等恶意操控手段造成的食盐危机得不到有效缓解、甚至加剧的行为。如发现此种行为,立即取消转批、零售资格,并给予惩处;也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中间商实行限量供应。

4.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即时报告制度。加强对销售网络的监测,科学预测食盐危机的动态走向。

5.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6. 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同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加强食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盐价、囤积居奇、以次充好、制假售假、造谣惑众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食盐市场流通秩序。

(二)当出现Ⅱ级(紧急)预警时,除采取上述Ⅲ级(紧张)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逐级启用储备盐。在本级储备盐不足以保证食盐市场的应急供应时,按照一定的程序,逐级动用各级储备盐供应市场。

2. 呈报当地政府,并以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在危机延续期间应定期)向社会公布食盐危机的起因、危机处理的措施、危机处置效果、市场监测情况等,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更大范围的社会恐慌和食盐危机的升级。

(三)当出现Ⅰ级(特急)预警时,除采取上述Ⅱ级(紧急)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如食盐危机是全国区域性的,在国家级储备盐及省外盐源得不到充分满足时,呈报当地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食盐进口配额,迅速组织食盐进口,满足市场需求。

2.如食盐危机影响大、涉及范围广、通过正常的经济手段难以平抑时,必要时可呈报当地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干预手段。

3.限定供应网点。指定应急网点、委托大型零售商店或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4.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食盐危机发展和盐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或企业)凭相关证明到政府指定的供应网点购买,定量供应。

5.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政府部门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的食盐零售交易,由盐业部门统一分配供应。

八、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的保障措施

(一)按照省局、省公司要求,各县(市、区)盐业部门应加强食盐商业库存核查,备足2个月以上正常销量的食盐商业库存量;

(二)加大市场巡查及执法力度,配合工商、卫生、物价、技监等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短斤少量、牟取暴利、破坏市场流通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盐、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应急食盐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食盐运输畅通;

九 、善后工作

(一)分析和总结。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各食盐应急机构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按照原储备规模,在1个月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及时补足食盐应急处置中动用的各级储备盐和应急专项资金。

十、奖惩制度

(一)对在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工作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食盐专营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应急工作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情况的;

2.不按照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规定和食盐应急机构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的;

? ? 3.违抗食盐应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4.贪污、挪用、盗窃食盐市场供应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5.未能足额完成本级食盐储备任务的;

6.有特定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 ? 7.对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 ? 十一、预案管理

? ? (一)本预案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盐业部门应制定切合本地实际且与本预案相配套的应急预案并报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 ? (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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